(一)重点查处以下四类黑心棉
1、纤维性工业下脚料
纤维加工、服装加工、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中的下脚料。包括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落地棉、废纱、边脚料等。
2、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过,不应再重复使用的各类纤维制品。包括:已用过的脱脂棉,脱质纱布等医用敷料,应淘汰的医患人员衣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3、再生纤维性物质
将工业下脚料,回收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进行斩碎、开松、漂洗等方式简单加工的絮状纤维物质。
4、废旧服装及废旧纤维制品
因穿着使用或存放一定时间以后,已丧失或降低原使用价值被淘汰、丢弃的服饰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二) 主要检查内容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没有上述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应按照《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严厉查处生活用纤维制品使用禁止性原料或限用原料及其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在絮用纤维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劣质蜂窝煤和不合格取暖炉具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予以收缴、下架、封存,对已销售违法产品查清流向,坚决予以追缴。并按照《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生产销售企业主体资格。没有营业执照的,按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全面清查棉花和絮用纤维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资格,对未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据《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其经营资格。取缔蜂窝煤和取暖用具非法生产销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