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水务郊〔2010〕188号)
各有关区县水务局:
为进一步调动村镇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设施运行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护饮用水源,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水务局制定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
北 京 市 水 务 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村镇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设施运行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护首都饮用水源,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十个郊区县的村镇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考核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考核内容如下:
(一)计量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二)设施达标运行情况;
(三)运行记录和运行费用落实情况;
(四)运行安全情况。
第四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区(县)水务局将本区(县)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名单上报市水务局。
第三章 设施运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设施管理单位记录运行情况、管水员监督、区(县)水务局监查、市水务局抽检、第三方社会监督等形式。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行良好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予以奖励。
第六条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运行记录必须包括每天的运行状况、独立电表读数、投药量、人员值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