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8 通断执行器的阀体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标准的相关要求。
  3.4.4 选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热分摊采用如下计算公式:
  公式略
  式中:
  qi(i下标)--分摊给i用户的热量(kW·h);
  qmi(mi下标)--i用户散热器热分配计计量的数值;
  Qz(z下标)--楼栋入口的热量表计量的总热量(kW·h)。
  2 选用的热分配计应与用户的散热器相匹配,其修正系数应在实验室测算得出。
  3 散热器热分配计水平安装位置应选在散热器水平方向的中心,或最接近中心的位置;其安装高度应根据散热器的种类形式,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确定。
  4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应选用双传感器电子式热分配计。
  5 入户安装或更换散热器热分配计及读取数据时,服务人员应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干扰,对可能出现的无法入户读表或者用户恶意破坏热分配计的情况,应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并告知用户。
  3.4.5 采用户用热量表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分摊采用如下计算公式:
  公式略 式中:
  qi(i下标)--分摊给i用户的热量(kW·h);
  qmi(i下标)--i用户入口热量表计量的热量(kW·h);
  Qz(z下标)--楼栋入口的热量表计量的总热量(kW·h)。
  2 户用热量表宜采用电池供电方式。
  3 户内系统入口装置组成应满足本导则4.3.11条的要求。
  4 户用热量表表前后直管段长度,应满足本导则3.5.8条的规定。
  5 户用热量表法应考虑仪表堵塞或损坏的问题,并提前制定处理方案。
  3.4.6 采用流量温度热分摊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热分摊采用如下计算公式:(略)
  式中:
  qi(i下标)--分摊给i用户的热量(kW·h);
  qk(k下标)--某立管k层散热器分摊热量(kW·h);
  QL(L小标)--k散热器所在立管的散热量(kW);
  △Tk(下标)--测量得到的k散热器立管所在楼层的供回水温差(℃);
  △TL(L下标)--测量得到的k散热器所在立管的供回水总温差(℃);
  Qz(z下标)--楼栋入口的热量表计量的总热量(kW·h);
  GL(L下标)--k散热器所在立管的设计流量(m3(3上标)/h或L/s);
  Gz(z下标)--楼栋总设计流量(m3(3上标)/h或L/s)。
  2 应首先进行各立管的水力平衡调试,并确定各立管流量与总流量的比例。
  3 测量入水温度的传感器应安装在散热器的分流三通的入水端;测量回水温度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合流三通的出水端,距合流三通距离宜大于100mm。
  4 测温仪表、计算处理设备和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之间,应实现数据的网络通讯传输。
  3.5 热量表
  3.5.1 热量表应具备数据存储的功能,可以通过设备和软件在现场读取存储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量表应按日存储数据,内容至少应包括日期、累积热量、累积流量、供回水温度、平均瞬态流量,故障信息的代码、故障出现的时间和故障解除的时间,是否存在人为的参数修改。数据存储的位数不应小于计算器上显示的位数。
  2 数据保存时间点为每日凌晨零点,数据容量应能够存储从当年11月1日至下一年4月1日的数据;在下一个供暖季开始之前,应能够随时完整读取上一个供暖季数据。
  3 现场读取一个供暖季数据的操作时间不宜大于15min。
  3.5.2 热量表应具备通讯功能,数据通讯协议应符合《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的规定。DN32以上热量表应能输出检定同步脉冲。
  3.5.3 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或常用流量)选型,并校核在设计流量下的压力损失。公称流量(或常用流量)可按照设计流量的80%确定。
  3.5.4 在公称流量(或常用流量)时,户用热量表最大允许压力损失不应超过 0.025MPa,安装在其他位置的热量表不宜超过0.02MPa。
  3.5.5 热量表装置各部件的工作压力和温度应满足供热系统的要求。
  3.5.6 热量表安装位置应保证仪表正常工作要求,不应安装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和振动的位置。计算器应安装在便于读数和不受电磁干扰的位置。热源及热力站采用超声波和电磁式热量表时,应与强电设备保持一定距离或采用抗干扰措施。
  3.5.7 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温度高于60℃时,宜安装在回水管上。
  2 不得设置旁通。
  3 不宜安装在汇流或混水装置后。
  4 不应安装在可能产生气泡的部位。
  5 不应垂直安装。
  6 对外电源供电的热量表应提供不间断电源。
  3.5.8 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直管段设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宜预留10倍管径长度;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宜预留5倍管径长度。
  2 直管段范围内不允许安装任何管件或压力、温度测量仪表等影响流量特性的元件。
  3 既有建筑改造中无法满足热量表对于直管段的要求时,宜选择对直管段要求低的热量表;热量表允许的直管段要求小于本条1款时,应经市级计量部门验证。
  3.5.9 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器。在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前后应设置关断阀门,且关断阀应设于过滤器、压力表接口等所有需检修设备的两侧。住宅入户装置过滤器、热量表、关断阀位置宜按附录B确定。
  3.5.10 热量表应能利用电子铅封进行计量数据的保护。

4 供热系统的设计和调控

  4.1 热源和热力站的设计和调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