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所辖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实行事故隐患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各级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县、区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备案制度。
(八)实行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较大以上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与本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工作。
四、夯实基础,强化安全生产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健全企业安全标准化激励机制,将安全标准化与风险抵押金、保险费率、名优品牌、评先评优等挂钩,深入开展以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5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经营企业达到一级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二)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三)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县、区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点,以骨干企业为主导,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构建市、县(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