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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八条 各接受交办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收集有关信息,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连同有关信息资料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答复意见包括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关、不存在等多种情况,其中免予公开和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附注合法理由。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按照《湘潭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后,草拟依申请公开答复函,并将草拟的答复函分别返回给各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征求意见的答复函返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协助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副秘书长确定处理方式。
  答复函由协助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副秘书长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反馈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文书送达签收工作,凡送达文书都要由有关人员在送达文书签收单上签收。

  湘潭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金融、保险、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要求,既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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