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48号)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湘潭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45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款所称的职责,包括全市各行政机关行使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金融、保险、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有关行政机关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单位)要按照湖南省政府令第245号文件规定,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