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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短斤少两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分县局要主动与质监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发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优势和专业特长, 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四、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邀请新闻媒介记者跟踪报道,曝光典型案件,扩大社会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分县局在整治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要及时报告。并于2011年4月5日前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市局市场规范与合同管理处。

  附件:查处短斤少两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摘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查处短斤少两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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