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加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力度,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的征缴金额应收尽收,并足额征收到位。
(四)市物价局: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严格监管,对擅自以各种名义多征、少征或不征配套费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擅自发放建设项目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施工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除符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和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缓征、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对在2010年11月1日前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分期缴纳、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地下排污管网、举办义务教育和城市环境卫生等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精神,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
(五)本通知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为2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31号)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略)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