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汽车销售服务行为专项检查。在汽车销售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险及其它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违反《消法》规定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侵权行为。在售后服务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四)开展汽车销售服务合同检查。对汽车销售、维修服务等相关合同进行审查,规范格式合同,依法查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逐步开展格式合同备案工作。
(五)治理汽车销售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检查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是否存在利用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汽车保险等服务之便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商业贿赂行为。
(六)开展流通领域汽车配件商品质量检查。要从检查汽车配件标识入手,以汽车配件市场、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等场所和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润滑油、防冻液等汽车辅料为重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三无”(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商品,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销售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并加贴3C认证标志及伪造或者冒用3C认证标志的汽车安全带、汽车玻璃、汽车轮胎等违法违规的商品。
(七)开展汽车修理行业专项检查。对汽车维修行业重点是检查两证是否齐全(即:汽车维修许可证、营业执照),对超范围经营维修或证照不全的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检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强制搭售,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八)开展汽车装饰装潢行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业户是否具备经营资格、使用的装饰装潢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以及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等。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阶段(2011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各分县局要做好辖区内品牌汽车销售4S店、汽车配件专营店、汽车维修和汽车装饰、装潢经营者数量、分布情况和注册登记情况的调查摸底,针对方案提出的整治内容,逐家排查核实,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内汽车销售等经营者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二)查处和指导阶段(2011年2月1日至8月31日)
根据调查摸底阶段掌握的情况,对汽车销售等经营者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一方面,对其违法行为充分运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
广告法》、《
合同法》和《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另一方面,对其普遍性问题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指导和纠正其违法行为。继续推进商品质量准入退出制度改革,建立各种内部规范管理制度,包括指导建立汽车配件商品进货台帐制度、指导实施进货查验制度、明确经营者的配件质量管理责任等,切实落实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