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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已建成非住宅项目房屋分割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已建成非住宅项目房屋分割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64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测绘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北京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建成非住宅项目的分割测绘登记行为,现将加强已建成非住宅项目(含商业、办公、配套、公建、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等,以下同)房屋分割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建成非住宅项目是指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规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非住宅类房屋。

  二、已建成的非住宅项目房屋分割测绘和登记的基本单元是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除划分逻辑幢、拆分车位外,禁止以任何虚拟的、划线分割的房屋单元进行分割测绘和登记。

  三、已建成的非住宅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房屋设计用途进行经营和使用,禁止擅自分割。确须改变房屋平面布局,对房屋重新进行分割的,应在不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前提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具设计施工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房屋分割涉及公用部位的,还应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四、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和规划部门存档备案或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图纸对非住宅项目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报告,并办理测绘成果备案手续。

  规划许可有明确分割内容的,房产测绘机构应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分割测绘;规划许可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分割情况的,房产测绘机构应按照规划部门存档备案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图纸所确定的分隔方案进行分割测绘,禁止擅自进行房屋分割测绘。

  五、非住宅项目重新分割申请房屋登记手续的,应向市或区县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已备案的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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