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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
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联《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由市、县(市)、区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并承担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救助管理和相关事务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卫生部门配合残联负责重残人员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救助经费的筹集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四)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五)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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