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稳定农副产品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储备粮、油、糖投放和轮换有关工作,按照国家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指导计划,建立和充实粮、油、肉地方储备,保持地方储备粮、油、肉的投放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城市人民政府和各经营单位要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加快定点屠宰场、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肉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切实防止出现敏感时期、重点地区、重要品种结构性短缺影响市场供应及价格稳定。
4、保障化肥生产供应。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化肥的调运工作,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对淡季化肥储备实行财政贴息,确保农业用肥需要。
5、确保能源供应。进一步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冬春季能源供应。煤炭主产市、县政府要组织好煤炭生产,尤其是安排好元旦、春节“两节”间的生产。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工作,进一步保证电煤供应。煤电双方要积极衔接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加强行业自律,将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合同价格维持在2010年的水平。燃煤发电企业应积极组织煤源,保障正常发电用煤需求。石油生产企业要采取经济和技术手段提高生产负荷,增加柴油产量;石油、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加强调运,增加储备,保障市场需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电网企业要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二、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减轻群众生活负担
6、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切实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对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的价格改革措施,要周密安排,确保平稳出台;对授权市州管理价格的,凡涉及增加群众生活支出的价费调整,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拟定低收入群体补贴等相关配套措施,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慎重出台,将价格调整对市场和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列入听证目录和成本监审目录的,要依法听证和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7、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监管。继续巩固全省第一批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成果,2010年12月31日前,确保第二批试点县基层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管,2010年12月31日前,确保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