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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0]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扶持粮食、生猪、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证了市场和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1-10月全省CPI累计上涨2.8%,涨幅低于全国0.2个百分点。但受市场流动性充裕、国际大宗商品涨价、天气气候条件异常、劳动力和土地成本增加以及市场投机力量活跃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和全国一样,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涨速加快,10月份当月涨幅达到4%,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目前各方面涨价预期增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生产保障供应,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实行更为严格的菜地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切实保障蔬菜生产能力提高。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省下达的最低保有面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使之成为每个城市必保的底线。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抓好冬季蔬菜的生产,增加越冬蔬菜供应。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各级财政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专项支持蔬菜产业发展。价格调节基金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用于扶持蔬菜生产。加强冬季粮油生产田间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完善糖料收购价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机制相关措施,稳定榨糖企业生产。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促进作用。

  2、切实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完善并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自2010年12月1日起,全省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绿色通道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装载质量或车厢容量20%的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过去取消工商管理费等相关收费的实惠,要切实落实到广大经营户。进一步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进场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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