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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

  (二)中小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三)镇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服务,医院的门诊和住院区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能根据不同季节防病重点更新内容,采用多种形式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四)积极开展居民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镇区主要街道、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橱窗或专栏,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居委会或社区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每季至少一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5%,卫生行为形成率≥65%。
  (五)镇食品、饮食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率和复训率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一)镇区规划合理,道路平整,无裸露地面,无坑洼积水。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0%,无堵塞现象。
  (二)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箱(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设施密闭、管理规范、清洁卫生,无暴露垃圾及蝇蛆。镇区公厕应为完整下水道水冲式或其它无害化卫生厕所,无露天粪缸和简易棚厕。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有一座无害化卫生公厕。
  (三)有清扫保洁队伍,主要街道卫生保洁≥8小时。镇区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密闭清运率≥90%,进出口路段、镇村结合部无垃圾、无淤泥,无杂草。
  (四)镇区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管理以及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垃圾集中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并有专人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实行户集、村收、镇(乡)转运、县处理模式,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0%。
  (五)镇区内街道门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镇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围挡作业,不占道施工,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施工场地无垃圾、粪便积存,排水畅通,无蚊、蝇孳生。
  (七)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有专职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房,没有无证和占道经营现象。
  (八)镇区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九)镇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7平方米,路灯亮化率≥90%。
  (十)镇区内无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
  四、环境保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能开展常规环境监测,监测资料齐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二)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已经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暂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一定人口规模且适合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受人口规模限制或不适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生活污水要通过分散的小型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规划目标要求。
  (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的法规规定。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当年无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
  (五)辖区内凡划定功能的水体的水质均无劣于地表水V类的情况;未划功能的水体要无黑臭现象。
  五、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年度计划,目标明确,防制人员、经费落实,科学防制,群众广泛参与。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群众性的集中灭鼠活动。
  (二)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重点行业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三)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病媒生物监测方法正确,数据可靠。
  六、食品安全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规范,资料齐全。镇区近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亮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应与其规模相当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占道经营和摆放物料,内外环境清洁;装盛污物的容器有盖,垃圾及时清运,排水设施完整,污水经隔渣后排入密封式下水道,不污染环境。病媒生物防治措施落实。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食品安全经营制度,有食品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
  (五)食品生产企业出厂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六)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出售过期、变质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完好。
  (七)餐饮服务单位有餐具消毒、保洁和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并运转良好;工作人员操作规范。
  (八)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七、公共场所卫生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镇内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公共场所重大传染病爆发流行、饮水卫生安全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在相应的岗位。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穿戴整洁,能较好的掌握清洗、消毒等操作规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
  (三)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公共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清扫、消毒工作规范。为顾客提供的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存放设施齐全,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为顾客提供的客用化妆品标识符合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沐浴场所有禁止性病、皮肤病病人进入的标志。
  (五)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工作和卫生管理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所供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公厕为无害化卫生厕所,设有洗手设施。学生有健康体检资料。
  八、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制度、有措施,资料齐全。按期完成国家重大疾病控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二)医疗机构按要求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开展传染病人预检分诊工作。按要求开设肠道门诊,传染病的隔离、消毒措施落实,无交叉感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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