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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

  (三)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健康教育业务培训,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进社区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活动。
  (四)街道、社区有健康教育网络,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围绕群众的健康需求和不同时期卫生防病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总结、评价,有宣传阵地。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5%。
  (五)各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区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对卫生创建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七)辖区的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公益广告和健康教育宣传橱窗(栏),定期宣传健康知识。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主要街道及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等宣传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医院、车站、各类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没有摆放吸烟器具。医疗卫生单位和中、小学校园内禁止吸烟。城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经费落实,管理规范。
  (二)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区规划合理,环境整洁,路面平整,市容美观有序;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0%,无堵塞现象;城区主次干道和街巷基础设施完好,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基本硬化,无残垣断壁、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以及乱摆摊点、店外设摊等现象;户外广告、牌匾、灯箱设置规范完整,居民楼房阳台屋面整洁;车辆停放整齐,城区街道门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垃圾箱、果壳箱配置齐全,定期清洗;城区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三)城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垃圾日产日清。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主要街道保洁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不低于8小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城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生活垃圾密闭存放,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密闭化。
  (四)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使用设区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区按照河北省卫生城市标准执行),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五)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水冲式公厕普及率≥70%,二类以上公厕不低于公厕总量的30%。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广场、主要商业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六)农副产品市场环境整洁,管理规范,要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商品划行归市,卫生责任制落实,卫生设施完善,摊位布局合理,高台摆卖,秩序良好,有专人保洁,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给、排水设施完善(尤其经营水产品、畜禽产品、熟食产品的摊位),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无污水积存,各摊位备有垃圾收集容器,货台清洁,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距离厕所、垃圾站等污染场所要>25米;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各类市场规划科学、管理规范,市场周边整洁有序;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城区内基本无马路市场。辖区70%的农副产品市场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
  (七)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实行封闭施工,设置的围挡高度≥18米,建筑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有公共厕所、车辆冲洗和垃圾收集等设施,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拆迁、待建的工地围档整齐,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八)城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0平方米;实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绿化设施完好。街道、小区绿化美化,无裸露地面,有一批花园式单位。
  (九)城区河道、湖泊等水体清洁,水质良好,水面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十)城区内禁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
  四、环境保护
  (一)全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
  (三)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四)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五)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六)辖区内凡划定功能的水体的水质均无劣于地表水V类的情况;未划功能的水体要无黑臭现象。
  (七)独立设置区或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城区,按照《河北省卫生县城标准》执行。
  五、公共场所卫生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城区内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公共场所重大传染病爆发流行、饮水卫生安全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在相应的岗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穿戴整洁,能较好的掌握清洗、消毒等操作规程。
  (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环境清扫、消毒工作规范。为顾客提供的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存放设施齐全,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卫生间清洁操作符合卫生要求。为顾客提供的客用化妆品有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测结果报告,标识符合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沐浴和游泳场所有禁止性病、皮肤病病人进入的标志。游泳场所禁止租借游泳衣裤。
  (五)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要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及维护工作。
  (六)火车站和汽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停车场及行理包房、站台等场所的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公共厕所。
  (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资料齐全。独立设置区或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城区集中式供水,按照《河北省卫生县城标准》执行。
  (八)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生健康体检资料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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