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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

  (五)沐浴和游泳场所有禁止性病、皮肤病病人进入的标志。游泳场所禁止出借游泳衣裤。
  (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及维护工作。
  (七)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有健全的管理、消毒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县城自来水普及率≥95%,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工作和卫生管理资料齐全,所供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自来水厂管理规范,水厂厂容整洁卫生,绿化、美化,设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水符合有关标准。对出厂水进行检测,保证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合格率≥90%,有完整的检测资料。单位自备水源,参照水厂标准要求。二次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规范,设施完好,定期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八)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生突发性职业中毒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达到标准要求。对在城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依法申请职业卫生评价,企业对劳动者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九)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生健康体检资料管理规范。
  七、病媒生物防制
  (一)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年度计划,目标明确,防制人员、经费落实,县城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有专(兼)职防制人员,科学防制,群众广泛参与。
  (二)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重点行业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三)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四)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五)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八、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政府高度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制度、有措施,资料齐全。按期完成国家重大疾病控制规划要求,艾滋病、结核病、乙脑、伤寒、副伤寒等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二)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标准,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疫情报告网络健全,运转正常。
  (三)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疫情报告工作,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首诊负责制等,门诊日志记录齐全,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预检分诊工作落实。坚持肠道门诊制度,传染病的隔离、消毒措施落实,无交叉感染事故。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符合有关规定。
  (四)免疫规划工作落实,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开展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有专用的接种场所,操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五)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六)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无献血事故发生。
  (七)积极推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按国家规定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八)县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没有无证行医的黑诊所和假医生,没有虚假非法医疗广告。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社区和单位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检查评比、创建卫生单位和卫生户等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和绿化美化活动。
  (三)城区≥80%的社区达到卫生社区标准要求,环境卫生清洁,道路平坦,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有序,楼道内整洁,无卫生死角,无违章搭建。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排乱倒现象。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及时清除不污染环境。
  (五)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店外和占道经营现象。
  (六)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辖区≥70%的单位达到卫生单位标准要求。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均参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0%,卫生厕所普及率>8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50%。
  (四)在县城镇辖村中市级卫生村≥30%,省级卫生村≥10%,全县市级卫生镇>2个。
  (五)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有卫生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健康教育知识,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六)80%以上城中村达到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庄村容整洁,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村内柴草等堆放整齐,无蚊蝇滋生的污水坑、粪坑,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七)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八)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九)进出口路段、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垃圾、淤泥堆积,无杂草。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十)组织开展卫生户(包括十星级农户)评选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无杂物堆放,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附件3
  河北省卫生区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区党委、政府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爱国卫生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区政府工作目标,创建卫生区工作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区活动,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二)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重视爱国卫生工作,任爱卫会主任,亲自抓卫生创建工作的落实。区爱卫会组织健全,各委员部门责任明确,分工合作,措施落实。
  (三)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四)爱卫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及设备;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单位等建立爱国卫生组织,工作网络健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措施落实,资料齐全。
  (六)全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60%。
  (七)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区有健康教育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工作条件,能发挥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作用。按照《全国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有记录、有措施、有总结。
  (二)中、小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按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测试,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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