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垃圾日产日清。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主要街道保洁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不低于8小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城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生活垃圾密闭存放,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密闭化。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水冲式公厕普及率≥70%,二类以上公厕不低于公厕总量的30%。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广场、主要商业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五)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档;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材料、机具和建筑垃圾不得置于围档之外;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有公共厕所、车辆冲洗和垃圾收集等设施,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拆迁、待建的工地围档整齐,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七)农副产品市场环境整洁,管理规范,要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商品划行归市,卫生责任制落实,卫生设施完善,摊位布局合理,高台摆卖,秩序良好,有专人保洁,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给、排水设施完善(尤其经营水产品、畜禽产品、熟食产品的摊位),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无污水积存,各摊位备有垃圾收集容器,货台清洁,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距离厕所、垃圾站等污染场所在25米以上;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市场周边整洁有序;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城区内基本无马路市场。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城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7平方米;绿化设施完好,花、草树木生长良好,花基、花坛、绿地无垃圾、杂物。主要道路亮化、美化,路灯亮化率≥95%。
(九)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
(二)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已经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暂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达标率是指县城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达标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达标指:水源水为地表水的水质要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水源水为地下水的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对饮用水源实施定期监测制度,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未隔月监测次数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三)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为100%。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其他≥90%。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K66-2005))。达到一定人口规模且适合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受人口规模限制或不适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生活污水要通过分散的小型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规划目标要求。
(四)医疗、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率≥95%。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95%。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
(五)辖区内凡划定功能的水体的水质均无劣于地表水V类的情况;未划功能的水体要无黑臭现象。
五、食品安全
(一)县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规范,资料齐全。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城区近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取得有效证照,并亮证经营。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占道经营和摆放物料,内外环境清洁;装盛污物的容器加盖,垃圾及时清运,排水设施完整,污水经隔渣后排入密封式下水道,不污染环境。病媒生物防治措施落实。
(四)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生产经营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有食品进货查验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场所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
(五)食品生产企业有原料、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控制等措施,出厂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符合规定要求。
(六)食品经营者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和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五项”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合格率达100%。不出售无标识、过期、变质食品。
(七)餐饮服务单位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正常运转、操作规范,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完好。
(八)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没有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没有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六、公共场所卫生
(一)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城区内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公共场所重大传染病爆发流行、饮水卫生安全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在相应的岗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穿戴整洁,能较好的掌握清洗、消毒等操作规程。
(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清扫、消毒工作规范。为顾客提供的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存放设施齐全,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卫生间清洁操作符合卫生要求。为顾客提供的客用化妆品有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测结果报告,标识符合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火车站和汽车站的候车室、售票厅、行包房、站台停车场等场所的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公共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