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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有关资料齐全。
  2、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标准。全市疫情报告网络健全,运转正常。
  3、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职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4、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按期完成国家重大疾病控制规划要求。
  5、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6、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预防接种单位工作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入托、入学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7、按规定设立采供血机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8、积极推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9、市政府要将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没有无证行医的黑诊所和假医生,无虚假非法医疗广告。
  10、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劳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充分掌握、协调和利用病媒生物防制资源,有专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有病媒防制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有病媒生物防制药品、器械和技术力量储备,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每年对病媒生物危害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防制工作有监督检查。
  2、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有具体的技术方案,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3、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4、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市区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防制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及完整的病媒生物防制密度检测资料,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6、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经省、市爱卫办组织考核确认(设区市由省组织考核,县级市由设区市组织考核),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除四害达标每3年复核一次,超过规定年限未申报验收的视为未达标。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整治环境卫生,定期开展绿化、美化、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2、社区和单位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无违章建筑。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容器密闭。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7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达到卫生社区标准。
  3、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会议室禁烟规定落实,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
  4、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房屋数量、人员资质等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发放进村入户,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卫生保洁符合要求。
  4、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5、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家畜家禽。
  6、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7、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8、8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达到市级卫生村标准,50%的村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

  附件2
  河北省卫生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爱国卫生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县政府工作目标,把创建卫生县城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二)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健全,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条件和设备,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爱国卫生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县城所在镇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行政村均有爱国卫生组织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能完成县爱卫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档案管理规范。
  (四)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县城活动,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五)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0%卫生厕所普及率≥60%。
  (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县城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网络健全。有县级健康教育机构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镇和社区居委会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按照《全国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有记录、有措施、有总结。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校内有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内容定期更换,资料齐全。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学校健康教育实施率达10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面向基层的健康教育服务,医院的门诊和住院区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新内容,结合不同季节防病重点、采用多种形式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四)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组织在街道、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主要道路、广场等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公益广告,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画廊,各单位和社区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橱窗或专栏(板报),定期更新内容。县属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定时播出健康教育节目,举办健康教育专题讨论,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75%,健康行为形成率≥65%,具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
  (五)食品、饮食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率和复训率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积极开展控烟活动。医院、车站、各类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无吸烟器具摆设。医疗卫生单位和中、小学校园内禁止吸烟。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城区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专业保洁队伍,经费、设备与经济发展和环卫工作的需要相适应,职责明确,管理规范。
  (二)城区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管理到位,市容美观有序。县城区规划合理,环境整洁,路面平整,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0%无堵塞现象;城区主次干道和街巷基础设施完好,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基本硬化,无残垣断壁、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以及乱摆摊点、店外设摊等现象;户外广告、牌匾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面整洁;车辆停放整齐,城区街道门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县城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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