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城市绿化美化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人均绿地面积≥8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河道通畅,绿化、美化,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认真实施。环保部门独立建制。
2、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
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4、市辖区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危险废物处置率为100%。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为100%。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为100%。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
8、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3)人员中毒死亡的;(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根据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旅店、理发店、歌舞厅、公共浴池等消毒和通风设施运转正常;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备齐全,制度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符合卫生要求,检测和消毒记录完善;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公共浴室和游泳池有禁止性病、皮肤病人进入标志。火车站和汽车站的候车室、售票厅、行李房、站台和停车场等场所的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按照《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及维护工作。
4、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来水厂水源地应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市政及自备供水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清洗消毒队伍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6、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生健康体检资料管理规范。
六、食品安全
1、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健全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政府各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相关文件资料齐全。
2、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工作规范,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60%,城区近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要求,取得有效证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并亮证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索证制度及其台帐;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功能有效;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加工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流程进行,无相互间的生、熟交叉污染;食品及原料隔墙离地、分类分架存放,无过期、变质、标示不全食品;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4、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上岗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发帽,持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餐饮业、集体食堂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应符合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食品贮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店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煤炉要采用隔墙外出灰;凉菜制作或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要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街头饮食摊点应相对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7、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要按配方进行投料,投料及各种工艺参数要设专人记录,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各种记录资料齐全;要设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检验室,检验设备正常运转,食品出厂前要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出厂,食品留样及检验记录齐全。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识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8、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规定要求。食品商场(或超市)储存和销售的食品要摆放整齐、隔墙离地、生熟分开;出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防污染设施,并使用工具售货。
9、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10、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点要符合卫生要求,要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11、没有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没有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