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垦局、国资委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五)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政府应急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垦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等部门配合落实。)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十六)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落实。)
(十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供销社、工商局、监察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八)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质监局、编办等配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