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逐步形成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诚信标准、诚信法规和奖惩机制。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与各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更加完善、更具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各有关监管部门及时整理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等不良失信行为的处罚记录,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时上网记录,形成基础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针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资质资格管理等方面突出问题,制定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区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评价、应用和发布、信用机构管理、失信惩戒机制等,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使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于失信行为进行教育、行政、经济、法律和舆论等综合惩治,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12.建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工程保证金专户储存,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保修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增设工程质量、意外伤害、职业责任等相关险种,扩大担保、保险的覆盖面。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机构,用经济手段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结构调整与发展的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和指导建筑业发展,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全区建筑业发展提供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 自治区成立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组成的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建筑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和骨干企业的宣传,支持其拓展市场、创立品牌、扩大影响,营造全社会关注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七)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投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