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结合工程特点与专业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取费标准。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社会保障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技术进步发展资金等规定费用必须单列,不得参与工程招标竞价,直接计人工程总造价。实行合理价中标,进一步规范计价行为。
4.严格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投标、评标行为。预防和严肃查处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违规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商业贿赂、失信违约等行为。推行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制度,选择一批经济实力、技术水平、质量安全、诚信守法、综合素质相对较好的企业参与政府投资过程的投标竞争,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建设工程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投标企业资质级别和工程类别,禁止业主自行设定投标报名企业资质级别和工程类别,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业主、招投标中介机构、承包企业相互串通,人为垄断、阻碍公平竞争。
5.建立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创新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和保障施工安全的机制。将开展工程质量创优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与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相结合,开展“创名牌、创优质、创文明”活动,完善优质工程评定办法,鼓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创建优质工程,实行优质优价。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狠抓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质量安全形势分析制度。继续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各类开发区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实行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差异化管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政策,提高行业质量安全技术水平。加强安全生产许可,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的重要依据,依法淘汰不具备安全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对发生事故、管理不善的企业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参加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企业资质等措施加强监管。强化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完善工程质量应急救援体系。
6.夯实企业基础工作,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突出“以人为本”,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为重点,推进企业建立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提高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质量、环保等体系认证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开展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贯标工作。鼓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学习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创建卓越绩效先进企业。大力开展建筑施工标准化活动,根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到2012年全部企业要达到“基本合格”要求,其中一级以上企业合格率达到1OO%、二级企业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达到50%以上。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OO%,成建制劳务队伍基本建立,各类生产人才基本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