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予以注册并发放营业执照。适当放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条件,对初次申报3项以下建筑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技术工人数量可以放宽至资质标准规定的80%,通过动态监管促使企业在以后2年内达到标准要求。落实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税收政策,避免对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劳务收入营业税的重复征收,对劳务分包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5.建立建筑业发展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信誉好、经济效益高、市场开拓业绩显著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创优企业优先人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优质工程的企业,要求建设单位优先推荐企业参加投标或直接发包,在评标结果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该企业中标。鼓励企业争创“西夏杯”优质工程、“鲁班奖”工程、标准化工地,对获奖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给予一定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自治区将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对创国优(鲁班奖)工程的企业,由建设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创区优“西夏杯”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加快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加强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服务保障,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加快构建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形成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配套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养一批符合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外向型企业。发挥我区在民族特色工程承包的优势,开拓中东穆斯林国家建筑市场,开展项目合作和特色劳务输出。加强与各省市间的沟通联系,推介我区诚信度高、综合实力强的优势骨干施工企业跨区承揽工程,拓宽经营渠道,提高经营效益。加大对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自治区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各项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建筑业企业项目的融资需求。对境外承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奖励。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境外建筑业企业的保费支出,按照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风险类别及支付方式,参照外经贸发展扶持政策,由自治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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