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谯城区全部划转到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各县仍由当地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全市境内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制定、预决算编制、单位参保、待遇发放和失业保险稽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批及复核,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拨付,基金安全运行。
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管理。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