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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所指统筹地区包括市区(含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

  第三条 凡在市级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

  第四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自求平衡的原则,属地政府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实发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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