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深化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
(一)认真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专项整治。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等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围绕春运安全和节日出行安全,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公安部门要组织警力,全天候、全方位地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管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县、乡公路及农村道路的巡查,对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和三轮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管、严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挂靠车辆及道路运输货物源头管理,一旦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坚决吊销相应的许可及资质。公安、交通、气象部门要紧密协作,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民航、铁道等部门要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早做好旅客疏导的准备工作。海事、交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坚决执行“逢七不开”制度。
(二)认真开展烟花爆竹领域专项整治。各级政府和公安、安监、质监、交通、工商等部门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对合法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通过派驻安全督导员,严密监控企业的现场安全管理,严禁企业突击生产、违规生产,严禁企业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生产和擅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加强零售环节的安全管理,要严格审查核发零售许可证,把好安全条件关,严格执行两个零售点之间安全间距不少于50米的规定。要加强对节日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零售点连片经营、超量储存和违法违规经营,严防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查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打非”力度,认真落实基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的“打非”责任,要组织专门力量,利用摩尔探测仪,对重点区域、重点村庄进行全面排查,并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三)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两整治五加强”,对化工企业现场动火作业和密闭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化工生产41条禁令,严格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和《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制度,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对没有经过正规设计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装置进行安全整治,组织专家逐个企业进行检查,凡是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围绕提升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五个方面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凡是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严格处罚,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确保不产生新的隐患;加强对生产、储存液氯、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等企业的检查,凡是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对化工市场,逐个业户、逐个柜台进行检查,凡是没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停业整顿;加强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试车规范》及《十个严禁》的要求,确保试生产期间的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安全管理,交通、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强化对储罐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储罐区消防设施的检查,督促企业改进管道、储罐等设施的阀门系统,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关闭,同时加强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应对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能力。
(四)认真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专项整治。针对冬季煤矿安全生产特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专业、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对薄弱矿井实施重点盯靠,严查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等违规行为。强化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机电运输”四个重点专业的监督检查,凡是发现“瓦斯超限报警不断电撤人,防冲击地压措施不落实、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三种违法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都要从严分析、从严处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针对矿种和开采方式的特点,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防突击生产、防违规生产、防设备带病生产。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山领导班子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对井下乘座人员的所有装置进行检测检验,发现隐患要立即停止运行。节后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井下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的完善和升级改造工作,要制定工作规划,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