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提供2010年度“城考”原始监测数据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1〕1号)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确保“城考”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保证“城考”成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厅决定委托省环科院对各市2010年度“城考”原始监测报告和基础数据进行审查。请按以下要求提供2010年度“城考”原始监测数据:
1、所有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包括环境空气、水环境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区域噪声、交通干线噪声)的认证文件,其中,8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提供环境保护部的点位认证文件,其它地级市提供省环境保护厅的点位认证文件,县级市需要提供地级市环保局的点位认证文件。2010年度的所有环境质量考核数据的原始监测报告和数据。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月度处理情况报表。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监督性监测的原始监测报告和数据。污水处理厂提供1、4、7和10月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垃圾处理厂提供每季度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垃圾渗滤液未监测直接送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提供污水处理厂的接纳证明。
3、重点工业污染源一览表及排放达标率表,包括企业名称,各企业2010年度排放总量和达标排放量,控制级别(国控、省控或市控),按照废水、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分别列出。市控及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始监测报告和数据。国控、省控企业提供每季度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市控企业提供每半年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提供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对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因停产未进行监测的,应列表说明。
4、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置情况明细表,包括产废企业名称,2010年度产生的废物类别、数量和处置方式、处置量。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提供申报登记台帐、危废类别代码、处置单位名称、资质和转移联单。在本地进行工业危废焚烧和医废焚烧的,提供至少一次焚烧设施监督性监测的原始监测报告和数据。
5、地级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中,机动车检测机构名称、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检测函、检测方法、是否有摩托车检测线,2010年度登记车辆数(含摩托车及新增车辆数)、环保检测数(包括免检数)、检测车辆类型一览表(一、二类轻型汽车、重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和月度检测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