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6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7件市政府规章:
一、关于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4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二、上海市气、猎枪管理办法(1985年12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1988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9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订并重新发布)
四、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1988年4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五、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1989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六、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