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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施“中心镇培育工程”以来,我省涌现出一批人口多、规模大、经济实力强、设施功能全、具有小城市形态的特大镇。这些镇在我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现行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制约,这些特大镇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着力破解这些困难和问题,加快实现特大镇向小城市转型发展,有利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覆盖和辐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利于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缓解大中城市发展压力,实现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有利于探索建立权责一致的乡镇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深化改革、推动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加快推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为着力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功能完备、生态文明、宜居宜业、社会和谐的小城市,构筑集聚能力强、带动效应好、体制机制活、管理水平高的城市化发展新平台,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路子。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纳入小城市培育试点的中心镇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建设规模。建成区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形成布局合理的居住、工业、商贸、生态等功能分区。建成区户籍人口6万人以上或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建成区户籍人口集聚率60%以上。形成比较完备的水、电、路、气、环保等基础设施网络。
  --经济实力。年财政总收入10亿元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万元以上。工业功能区工业增加值占全镇工业增加值80%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40%以上,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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