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