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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在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的,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按现聘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竞聘高等级岗位,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择优聘用。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建立人事关系、确定工资待遇、落实社会保险、转移人事档案、办理落户的基本依据。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

  第四十三条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情况记入手册,作为公开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报酬、确定岗位等级的凭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因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领导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兼任岗位条件,能够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且占用本单位所聘两类岗位相应数额。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突击聘用人员。凡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确认受聘人员,不予办理招聘事项,不予兑现工资。对违规操作、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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