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在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的,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按现聘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竞聘高等级岗位,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择优聘用。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建立人事关系、确定工资待遇、落实社会保险、转移人事档案、办理落户的基本依据。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
第四十三条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情况记入手册,作为公开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报酬、确定岗位等级的凭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因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领导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兼任岗位条件,能够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且占用本单位所聘两类岗位相应数额。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突击聘用人员。凡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确认受聘人员,不予办理招聘事项,不予兑现工资。对违规操作、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