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用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第五章 特设岗位
第三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作为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岗位转聘
第三十二条 岗位转聘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按照岗位条件和规定的程序,在三类岗位之间进行岗位聘用。
第三十三条 由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四)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