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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5%、30%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设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四章 岗位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条件指受聘到某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岗位条件包括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和各类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六条 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受聘到四级管理岗位的条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聘到五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四)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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