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一)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本市自四级开始设置。现行事业单位厅级副职对应为四级、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不得高于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四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内设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建制的,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8%、20%、45%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二)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者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五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30%、4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