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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人社发〔2010〕207号)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其中: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因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事由,经批准超编用人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为基数,超出编制数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

  (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中,对大连副局级及以上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大连副局级事业单位五级及以下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或副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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