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 (设置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