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7日)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道路指示牌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出行便利,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绿地上道路指示牌的设置和管理。
前款所称的道路指示牌,包括道路交通标志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本市道路指示牌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建设交通委所属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以及区(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置主体)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市市管处、市公路处以及区(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
除前款规定的单位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绿地上设置道路指示牌。
第五条 (道路指示牌的设置规范)
道路指示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本市的技术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掘路设置道路交通标志的,应当事先征求道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并办理相关掘路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