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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1〕4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的部分收费规定执行。各社团收取的其它与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的收费,也应一律取消或停止。省直有关单位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将落实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规定报批。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三、各市、县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除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外,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社团的现行收费项目进行审核界定,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停止,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相关管理措施等,于3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
  省物价局收费处 崔 浩 0551-2616715
  省财政厅综合处 姚 伟 0551-5100287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徐 光 0551-5606022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略)

省 物 价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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