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拟建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并不动用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范围按国土资源部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缴价款费等相关费用(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四)评估报告经州(市)初审后送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报告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1.提交建设单位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请示(正式公文形式,见附件2);
2.提交《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编写提纲见附件3);
3.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纸质和电子报盘各1套。
(五)建设单位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四、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一)凡符合调查备案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备案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出具《XXX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证明》。
(二)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矿业权人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矿业权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未压覆矿产资源的按本条(一)款执行。
(四)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开采和破坏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
五、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土地管理工作的衔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和沟通,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