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0〕399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
(一)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