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虽为被拆迁户户籍成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补贴)人口:
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口(含寄居、寄养、寄读等人员);
2.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途径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未成年子女出生时落户为城镇户口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五)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原则:
1.安置房建设实行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和建设。
2.安置房小区建设选址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和交通便捷、设施配套、生活方便、布局均衡的原则。
3.安置房建设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由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安置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关于城市规划区外自拆自建房屋安置问题
(一)实行自拆自建分散安置,并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宅基地补助的,其宅基地补助按原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宅基地批准面积210㎡。
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宅基地补助费400元/㎡包括原宅基地的“多通一平”、超深基础、重建地填挖土方、基础砌筑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实行自拆自建集中安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先期做好集中宅基地安置区的规划定点工作。集中宅基地安置区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用地单位负责办理。
(三)安置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一栋房屋中有符合分户条件并申请建房的,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的宅基地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地拆迁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安排宅基地。被征地拆迁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参照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但原宅基地计算面积最多不超过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