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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专业鱼塘、专业菜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专业鱼塘是指经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相关配套设施并不承担灌溉任务的以水产养殖(含水鱼、鳝鱼、牛蛙、蛇、虾类等特种养殖)为目的的鱼塘。专业菜地是指经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大棚等相关配套设施和完善的灌溉系统,为城镇居民常年提供蔬菜的商品菜生产基地。
  (三)征地拆迁时,市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内外所有附属设施的补偿,按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300元/㎡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6.5万元,但补偿费不足2.5万元的按2.5万元补偿。合法房屋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需要征地拆迁房屋室外设施的,参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楼顶和室外的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及机房等的补偿,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四)改变原合法住宅用途作冷藏、冻库等用房的,按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包干补偿,不再另行给予补偿、补助和进行安置,其营业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
  (五)选择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拆人不得在农村购地另行新建房屋,也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拆除其新建房屋,并依法追究违规审批人员的责任。
  (六)设立支持征地拆迁奖。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地或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或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不享有支持征地拆迁奖。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补偿:
  1.抢搭、抢建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农村村民经合法批准建设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建设规划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证书载明建设层次的,按载明的建设层次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未载明建设层次的,按一次性整体建成住宅的层次(原则上不超过2层)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3.农村村民在1986年以前一次性建成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保持原貌至今的,其实有面积原则上按有证房屋标准计算补偿。
  农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条件、因政府规划控制未经批准一次性整体建成住宅的,征地拆迁时,原则上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户建住宅时实际人口人均建筑面积60㎡之和。2010年1月1日前,农村村民经批准一次性建成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其超出批准宅基地面积建房部分按主体结构类别标准补偿,但最高不超过该户实际人口人均15㎡之和;2010年1月1日后,超面积建房部分不认定为合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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