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鱼塘、专业菜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专业鱼塘是指经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相关配套设施并不承担灌溉任务的以水产养殖(含水鱼、鳝鱼、牛蛙、蛇、虾类等特种养殖)为目的的鱼塘。专业菜地是指经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大棚等相关配套设施和完善的灌溉系统,为城镇居民常年提供蔬菜的商品菜生产基地。
(三)征地拆迁时,市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内外所有附属设施的补偿,按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300元/㎡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6.5万元,但补偿费不足2.5万元的按2.5万元补偿。合法房屋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需要征地拆迁房屋室外设施的,参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楼顶和室外的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及机房等的补偿,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四)改变原合法住宅用途作冷藏、冻库等用房的,按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包干补偿,不再另行给予补偿、补助和进行安置,其营业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
(五)选择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拆人不得在农村购地另行新建房屋,也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拆除其新建房屋,并依法追究违规审批人员的责任。
(六)设立支持征地拆迁奖。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地或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或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不享有支持征地拆迁奖。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补偿:
1.抢搭、抢建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农村村民经合法批准建设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建设规划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证书载明建设层次的,按载明的建设层次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未载明建设层次的,按一次性整体建成住宅的层次(原则上不超过2层)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3.农村村民在1986年以前一次性建成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保持原貌至今的,其实有面积原则上按有证房屋标准计算补偿。
农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条件、因政府规划控制未经批准一次性整体建成住宅的,征地拆迁时,原则上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户建住宅时实际人口人均建筑面积60㎡之和。2010年1月1日前,农村村民经批准一次性建成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其超出批准宅基地面积建房部分按主体结构类别标准补偿,但最高不超过该户实际人口人均15㎡之和;2010年1月1日后,超面积建房部分不认定为合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