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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潭政办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15号)等规定,现就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根据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征地时,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0.3亩(含0.3亩)以下的,增加100%;人均土地面积0.3亩至0.6亩(含0.6亩)的,增加60%;人均土地面积0.6亩至0.9亩(含0.9亩)的,增加40%;人均土地面积0.9亩以上的,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35%,安置补助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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