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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1、开展调查摸底。2011年1月7日前,各新增试点地区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资料上报市(州)。2011年1月10日前,各市(州)完成资料审核并上报省医改办和省卫生厅。

  2、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在摸底调查和测算及预评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实际和可行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各市(州)加强对新增试点地区上报本底资料和实施方案的审核。对资料不全和方案不完善的,要求地方补报和完善。各新增试点起按审批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3、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地根据本方案的工作任务和当地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坚决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落实药品报销政策;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抓好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稳妥实施人事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财政补偿长效机制;适时组织工作监测和督查,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认知度,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有序推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的工作模式,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各新增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责任,要成立地区政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抓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督办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任务和分工,加强协作和沟通,切实履行自己职责。各新增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沟通,互通情况,争取财政补偿及时足额到位、人员编制核定科学、绩效工资水平合理、各项政策有效衔接。新增试点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基本药物管理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基本药物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测和考核评估,指导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学习,领会政策。新增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政策规定,深刻领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涵和重大意义,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理解精神实质,理清改革思路,明确各自责任。通过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有序推进实施工作。

  (三)突出重点,建立机制。严格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财政补偿,进一步抓好基本药物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建设,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稳步推进人事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改革,严格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建设发展问题,努力实现以重点工作突破带动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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