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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新增试点地区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科学测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落实专项补助,调整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保障县财政兜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营,确保医务人员合理收入不降低,确保群众用药负担明显下降。

  (十)实施监测督查。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管理组织体系,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秩序,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及时开展评价和评估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督导检查,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1日)

  1、遴选扩面单位。按照省医改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各市州申报各地2010年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省政府审定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确认。

  2、调整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根据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调整湖北省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扩大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目录数量,完善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目录结构,保证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用药需要。

  (二)启动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25日)

  1、召开动员大会。省卫生厅配合省医改领导小组作好启动动员会筹备工作,以省医改领导小组名义召开全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工作,宣布新增试点地区从12月26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举办培训班。省卫生厅组织举办“全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培训班”。培训班对象为新增试点地区卫生局分管领导、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培训内容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政策、基本药物采购办法;部署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3、开展社会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宣传,可利用标语、宣传册(单)、宣传栏、墙报和各种媒体进行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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