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2010年12月,全省新增试点地区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省65%的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目标。
2、新增试点地区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调整的非目录药品(以下统称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3、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同步推进。
4、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营,确保医务人员正常待遇不降低,确保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明显下降。
四、工作任务
(一)按时启动实施工作。各新增试点地区应于2010年12月26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12月26日8时起,全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按时启动。
(二)做好基础调查工作。各新增试点地区根据本方案要求,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启动之日起,组织开展本地区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见附表),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状况、城乡人口数、财政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人员数及构成薪酬、业务收入分类、财政拨款情况、历史债务情况,在用药物品规数和采购及销售价格、药物销售加成率、药占比、2010年1月-11月药品总收入等本底资料。对实施药品零差率后,药品收入减少情况、对机构运行的影响情况、对职工收入的影响、各级财政应给予的保障经费额度进行科学测算;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的作用、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业务工作运行的影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思想状况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预评价
(三)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增试点地区应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要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启动时限、政策措施、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要求。试点方案经市州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审批工作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
(四)规范基本药物配备。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调整的非目录药品(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按其功能可以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一定品种和数量的急救药品,所配备急救药品的数量和品种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基层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可以开具非基本药物处方,由患者自行购药、也可由医疗机构实施代购,代购的药品不得收取手续费用,实行零差率代购。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到药品零售药店可以购买到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