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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6日 云财综[2010]86号)


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省级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便缴费人缴纳水资源费,现对《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9〕163号)执行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水资源费按“先分后缴”原则缴入取水口所在县(市、区)人民银行国家金库(以下简称金库)或其水源周边县(市、区)金库;县(市、区)金库收到缴费人缴纳的水资源费后,按1:3:2:4比例分别划解到中央、省、州(市)、县(市、区)财政。具体征缴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征收机关向缴费人填写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时,须注明县(市、区)金库名称及金额。水资源费分别缴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金库的,还须注明省财政厅批准文号。

  (二)缴费人持征收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非税收入票据(一联)返还征收机关。

  (三)商业银行按征收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要求,将缴费人汇缴的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国库资金汇划(贷记)报文(CMT103)免费划往指定县(市、区)金库,并在附加信息中注明“水资源费”和征收机关名称。

  (四)县(市、区)金库按云财综〔2009〕163号文件规定的分成比例(中央10%、省30%、州市20%、县市区40%),将资金分别划解至中央、省、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并按月将收款联(复印件)交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征收缴纳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由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物价局)。

  (六)水资源费按月征收,12月份的水资源费于12月20日前预缴,次年1季度汇算清缴。

  二、收取水资源费时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由省水利厅统一向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领用,逐级下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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