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接续社会保险进行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意见
(潭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实现稳定就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10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接续社会保险进行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对象
原国有及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即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4050”人员,2006年12月31日以前破产改制企业“4050”人员的核定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07年1月1日以后破产改制企业“4050”人员的核定,以企业破产改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转换时间为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二、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范围
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标准灵活就业和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当年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缴费基数60%补贴12%,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年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缴费基数60%补贴5%。
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按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年度缴费的不享受补贴。
四、社保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认定
1.对市属破产关闭的原国有工业企业享受财政协保的“4050”人员,不再审核社保补贴对象资格,直接享受社保补贴。
2.对2006年12月31日前破产关闭的原国有工业企业中没有享受财政协保的职工,以及市属破产关闭的原国有非工业企业和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4050”人员,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破产关闭时的职工安置花名册,分企业将“4050”人员列表造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3.对2007年1月1日以后破产关闭的原国有非工业企业和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业,在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整体转换时,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4050”人员,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破产关闭时的职工安置花名册和企业整体转换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时的职工名册,分企业列表造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