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驻局监察室的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应当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规范报告提纲对外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局监察室举报。
第十三条 法制处在审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事项时,应依法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可通过网上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相关处室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的;
(六)未经审核批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提交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相关处室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