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实施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工作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处室配合。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考核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与审计信息考评结合进行。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处室政府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真实;
(三)各处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情况;
(四)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运转程序的要求,检查各处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准确真实情况、依申请公开的办结登记情况,并进行考察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考核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